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品营销的监督管理。收购集体矿山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属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矿产品销售实行统一发票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统一发票的矿产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