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和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