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虚报或瞒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