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注明的期限为准。有效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采矿许可证期满后,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予以注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