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第九条已修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四)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