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场所不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赴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