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场所不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赴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