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乱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