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已修改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