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