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征购被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