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档案的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向社会公布档案,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网络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展览等形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