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档案的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向社会公布档案,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网络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展览等形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