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寄存、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或者无偿提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