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本单位编印出版的志书、年鉴、大事记等出版物送同级综合档案馆保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