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已公开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现行文件,应当在公开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送同级综合档案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