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规定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