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和个人聘(雇)用成年流动人口,或者房屋业主向成年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