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