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