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二)遗弃子女;(三)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四)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