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