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商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质监、安监、食药监、园林绿化和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