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以下程序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西宁市或者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州(地)、县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区、独立工矿区等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的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