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标志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有关军事部门同意。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