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六章 地图与地图产品第三十七条有效编制出版、公开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单位必须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地图印刷或者地图产品制作后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备案。不得编制出版、公开展示、登载或者制作、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编制出版、公开展示、登载、插附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应当载明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图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