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六章 地图与地图产品第三十六条有效编制行政区域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注。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旅游等地图,应当标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不得收取标注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