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