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自治机关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办好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和群众文化事业,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进行文化开发,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优秀的、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文化事业,不断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开发文化资源,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本地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编纂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禁制作和传播反动、淫秽、暴力等非法出版物。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