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引进、推广和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开展科技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奖励在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科学技术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实业、到生产单位从事科技承包和有偿服务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