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地区和民族特点,决定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和办学形式。

自治机关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果,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强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重视特殊教育,大力普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落实县、乡、村三级管理义务教育责任。

自治机关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教学秩序,污染学校环境,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其它设施。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