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办好城乡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政府贴息贷款。自治机关保护从事金融、保险业务资格的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