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经依法鉴定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体伤害系施行手术单位过错所致,受术者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