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