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