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