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通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