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