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