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