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