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税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