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进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还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其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