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或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