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税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第十条有效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