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