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情况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