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三千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者年电力消费量五百万千瓦时以上,或者年石油消费量一千吨以上,或者年天然气消费量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电力消费量二百万千瓦时以上不满五百万千瓦时,或者年石油消费量五百吨以上不满一千吨,或者年天然气消费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不满一百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前款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