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