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