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实施维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本规定对共用的部分设施、设备负责维修、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的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管理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