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新、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市、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监督原物业服务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项目。移交完毕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